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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冊時間2015-10-15
精華2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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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播過程中,唐先生來電反映:商家開發票,只提供照片發票,沒有紙質發票。2019年向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舉報某商戶不按規定開具發票,2021年第二稽查局將案件移交第三稽查局,案件查處時間是否符合規定?
對此問題,市稅務局回復:經了解,反映人曾在2020年1月在安慶市迎江區某百貨經營部購買酒水,當時未開具發票。后雙方發生糾紛,經迎江區公安局刑警隊調解,百貨經營部已于2021年2月23日通過微信轉賬,全額退還了貨款。事后,反映人多次向主管稅務機關投訴要求該商戶開具發票。經迎江區稅務局多次約談該商戶,向其宣傳稅收政策,該商戶按規定在辦稅服務廳代開了購買方為反映人的稅務發票。迎江區稅務局也向反映人說明了發票開具情況。后其來電索要發票,因該項業務已經實際撤銷并全額退還款項,因此對其補開的發票無需補充提供。其發票開具情況稅務局已全程鑒證,并通過電子郵件將發票開具照片提供給反映人。根據規定,該發票在2021年2月23日退款撤銷后,也需要當月作廢或次月后紅沖發票。
就反映的第二個問題,經市稅務局線下了解,反映人檢舉安慶市宜秀區某廚房商行發票一案,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于2020年元月份下達了對該商戶的檢查通知書,后由于疫情原因,又因轄區調整,于2020年5月將該案件移送第三稽查局核實。第三稽查局經調查核實,鑒于被檢舉人的違法行為,已于2019年6月由安慶宜秀經濟開發區稅務局作出行政處罰,按照“一事不二罰”的原則,第三稽查局對該案做暫存待查處理。2020年12月,第三稽查局已將相關情況向檢舉人進行了書面反饋。2023年4月,反映人通過政府網申請,要求對該案件的處罰事項進行信息公開,第三稽查局根據相關規定,對其的申請事項進行了再次反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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